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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5-17-2011, 08:2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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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n/a
Default 二审上诉人)胡立军

年龄:53岁
  身份证明:1957年3月29日出生,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 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3号3-2-2室
  现 住: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125-6号5-4-2室
  单 位:沈阳金辉螺纹钢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504018238;024-88201818
  被申请人: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纪 凯,该局局长
  再审理由
   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辽行监字第28号裁定书"内容,申请人再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申请人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立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和[2008]沈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充分,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 议庭再审本案,现申请再审。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立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
  三、判定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责,在不能提供经过审核的房屋面积测绘和计算数据情况下,对房 屋面积进行测量、审核房屋面积,并提供各项房屋产权分摊面积数据。
  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7月27日申请人因计算采暖费成本问题(地址在东陵区长青街万科花园新城小区,该小区为电热 膜采暖),当年经过网上查询,产权人因房屋产权面积问题可以向沈阳市房产局交易中心查询。
  2007年9月26日在向沈阳市房产局交易中心查询所购买的房屋产权面积时,交易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体了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在第2、项答复:经测绘大队核档调查,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没有正式出具该房屋面积 测绘资料(证据一)。在申请人的产权证中的房屋分户图上已经注明是"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所出图(证据二)。
  申请人向市房产局提出复查,要求市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责,对申请人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审核房屋面积,市房 产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为找开发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证据三),随后申请人向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 后被告之应通过诉讼等途径救济(证据四)。
  2008年3月17日申请人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 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复查申请书及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均属信访程序,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未能提供其对被告提出过申请的合法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2008]东陵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证据五)。
  2008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于同年7月22日开庭公开审理,并对 申请人提供的十九份证据进行质证。
  2008年8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2008]沈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复查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要求被上诉 人履行行政职责的申请,应属法院审查范围,还认为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房产测绘应为房产测绘单 位的工作内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有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的职能,而并非上诉人在申请中所要求 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结论正 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据六)。
  2008年11月26日申诉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要求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责,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和审核(证据七 )。
  2009年1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立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你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责,重新对该房屋面积进行测量, 并要求将产权面积、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注明到房证上的问题,原审以沈阳市房产局仅是对房产测绘单位有技 术指导、业务监督等职能为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申请的再审理由及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 维持(证据八)。
  2009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证据九)。2010年7月13日开庭审理 ,2010年10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2010)辽行监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 书认为:胡立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 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证据十)。
  申请人认为:
  沈阳市房产局管理局的行政职责不仅仅是对房产测绘单位有设计指导、业务监督等职能,还有对房屋测量面积 进行审核,将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的职责,并且将审核后的数据填写到产权证上,是关系到申请人和人 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利益大事,是政府授予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
  一、依据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沈房发【1995】213号)文件, 第一条:凡是在本市城镇(含各类开发区)经营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前须将商品房销售面 积的有关资料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证据十一)。
  证明:沈阳市房产局的行政职责不仅仅是对房产测绘单位有设计指导、业务监督等职能,还有商品房销售面积 的审核职责。
  二、依据《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1998年8月24日实行)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 预)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审核商品房销(预)售面积(证据十二)。
  证明:沈阳市房产局的行政职责不仅仅是对房产测绘单位有设计指导、业务监督等职能,还有审核商品房销( 预)售面积的职责。
  三、依据《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制度。记 录房产产权的图、档、卡、册等资料要做到准确、完整。房产测绘单位制作的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测绘 成果,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证据十三)。
  证明:房产局的行政职责还有经面积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将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 管理的职责。
  四、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住房【2000】4号 )第一条: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维护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证据十 四)。
  证明: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
  五、依据《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72号)第一条: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核心,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登 记发证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直接 关系着产权人的权益。因此,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要严 格按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第三条:认真执行规范,提高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 积测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房地产测量、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规范与规定。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涉及到住宅设计、房 地产测量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方面的规范、规则,要系统地组织学习与培训。要把房屋产 权证书登记的面积正确率作为考核房屋权属发证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建立起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责任制度 ,层层负责,对出现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证据 十五)。
  证明: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核心,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 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六、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 房[1995]517号)第三项: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证据十六)。这部法规已经规定房产机关按规则测定商品房面积的行政职责,二 审法院对该法规证据未采信。
  证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的行政职责。
  七、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 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证据十七)。在二审法院判决书中采信的第18号证据中《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只引用了第三条,却不引用第十八条,明显违反法律条款,申请人向市房产局申请履行职责测量房屋面积是房产局 在房产管理职责中的行为。是房产局在档案管理中没有测量数据材料,申请人要求房产行政部门无论你委托什么单 位进行测量,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测绘和计算审核结果。
  证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测绘成果,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 理。
  八、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不是企业,是沈阳市房产局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根据辽宁省测绘局2009年4月5 日向申诉人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调查结果为: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不是企业,是事业单位已进行事业 单位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9月25日分别发文《关于沈阳 市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增加名义的批复》(沈编办发【1999】134号)和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沈阳市房屋测绘大队更名的批复》(沈编办发【2000】62号)。故"沈阳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沈阳市房产档案馆""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为同一机构三快牌子(证据十八)。既然沈阳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是房产局的行政事业下属部门,那么沈阳市 房产测绘大队也是房产局的行政事业下属部门,申诉人向房产测绘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职责,完全符合规 定。
  证明: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是房产局的行政事业下属部门。
   九、根据互联网上查询的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企业基本信息"、"诚
  聘信息"等多项信息中,都已经说明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是沈阳市房产局下属事业单位,经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 准,职责是,将其测绘业务范围在原负责全市各类房产图测绘基础上增加了:1,承担全市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审核 ,测算;2,承担自建房屋登记发证积审核,测算;3,为房屋面积争议提供鉴证服务三项业务(证据 十九)。
  证明: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是房产局的行政事业下属部门,房产测绘单位的工作内容就是房产局的行政职责行 为。
   十、根据申请人向沈阳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询,被告知申请公开的"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在工商局没有取得登记许可信息,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说明"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在工商行政机关没有进行企业法人注册,未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据二十)。
  证明: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是取得房产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格,在工商行政机关没有进行企业法人注册,未取 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行政事业单位。
  十一、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二十一)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 再审请求。
  十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立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和[2008]沈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违法,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证据二十二)。因此沈阳市法院的[2008]沈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违法。
  十三、再审法院通过此案的再次审理,应当发现和纠正原判决,依据《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 究办法》第三条:认定错案及瑕疵案件。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标准》第五项:错案认定标 准的规定认定此案原判决的错误行为。并且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 件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办案人 员的责任。
  此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立军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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