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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3-23-2011, 02:22 AM   #1
qianling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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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刷新 上页 下页 新闻 | 军事 | 科技 | 游戏 | 汽车 | 娱乐 | 论坛 | 风水 | 健康 | 文化 | 明星 | 交友 | 数码 | 有料 | 篮球 | 房产 | 家居 | 时尚 | 博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网论坛 > 中华论坛 >浏览帖子 跳转到 页 GO 发贴[编辑][锁贴/取消锁贴][沉贴/取消沉帖][转移][删除][收藏此帖][举报]阅读(5382)回复(48) 楼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还要保护贪官多久[置顶][精华][推荐]发表于:2009-03-02 13:52:18作者:sun1966发短信加好友更多作品博客级别:中将积分:8002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还要保护贪官多久

在我们的印象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经常出现在贪官的罪状中,而且这部分财产的数目往往远远大于 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挡箭牌”、“护身符”。因为 这个罪名的最高量刑为5年,与贪污受贿几万元的量刑差不多。具体到此案中,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 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506633.41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另有人民币4349000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属非法所得。与这两千多万非法财产所对应 的,是区区5年有期徒刑!

这种现象其实很不正常,因为韩健之流都是聪明能干、出类拔萃的“精英”,很多人甚至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但 为何一到审查贪污受贿的时候,记忆力就如此差劲呢?一万、两万的小钱可能记不住,数百万上千万的钱记不住, 那可能吗?人家行贿总有目的,拿了钱要替人办事,办不成办得成总得交代,能忘记吗?比如收了“买官钱”,“ 买官者”是否得到官职,怎么忘记得了?就是贪官想忘记,行贿者也必会不断地、适时地提醒他啊。

所以说,贪官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非“不能”也,是“不愿”、甚至“不敢”罢了。

一是不愿说。由于对贪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那部分财产处罚轻(《刑法》对此的最高量刑为5年),使得贪官们 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绝不多说。因为说得越多,判得越重,对他们自己越没有好处。交待多了,不仅罪过大,而 且牵扯的人多,会使自己落下“不够意思、出卖朋友”的恶名;而如果不说,就可以“保护”行贿者,让他们感恩 戴德,转而去“救助 ”贪官及其家人。

二是不敢说。因为可能牵连到很多其他干部,有的甚至是职位很高的官员。贪官们很清楚那些官员的能量,在他们 看来,把真相说得越彻底,牵涉的官员越多,他的处境就会越危险。如此一来,贪官们都会选择故意不说,这样一 来,带出的“泥”越少,在外面为他奔波的人就越多,轻判的希望就越大。

既然是“不愿说”、“不敢说”,而不是“说不清”,职能部门理应追根究源,把贪官的更多罪行挖出来,把贪官 背后的犯罪分子也挖出来!放任贪官隐瞒非法的巨额财产来源,无异于纵容犯罪!

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今天,非常有必要加重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 量刑,完全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凡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依贪官们的智商 ,其巨额财产如果来源合法,他是绝对会说明来源,而不会让那些财产成为 “非法”的。所以,将来源不合法的财产定为贪污受贿所得,“冤枉”贪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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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作者:太阳港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3:55:39[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四级士官积分:922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
----- 被贪官通缉和屏蔽的举报人
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立案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 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 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 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相片 、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 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 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 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 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 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等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 ,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填写;并于10月5日对我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我 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 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 莱的贪官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 :“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 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编造谎言于99年10月8日在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部解释:“抓吴强敏是因为他举报牵 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 强敏是因为孙维家举报吴强敏‘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 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 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这是在追捕和 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纯粹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陷害举报人以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 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 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 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1999年10月2日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 诉控告信,并亲访百次以上(无数次)。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 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位的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在烟台市 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我8年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我 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 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后,这些资金大部分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 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 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 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 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 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 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 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账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 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账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 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 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 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 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 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600多天,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 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 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
贪官为了阻止我举报,不仅在全国通缉我和利用黑社会追杀我,而且还开除了我的党职和工职。10年来为了躲避 通缉和追杀,我不能与家人团聚、不能以公开身份工作、只能捡破烂维持生活。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 ”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 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 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 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 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 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2006年4月5 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2006年4月5日至4月10 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被押回蓬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在押往回烟台的火车上, 公安人员用两副手铐将我的双手分别铐在火车上;并脱掉我的衣裤进一步捆绑了我的双腿。一路上不让我吃饭、不 让我喝水、并故意加紧了手铐勒肿了我的双手,又凶狠的对我说:“现在弄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在蓬莱 市拘留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2006年5月5 日至2006年11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贪官和黑社 会始终跟踪我;并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和窃听电话,又想方设法下套继续栽赃陷害我 。
2007年11月14日18点50分,蓬莱市公安局东关路派出所突然给我妻子孙乔娥去电话:“我们这里找到 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户主名是吴强敏请你来认领”。我妻子回话说:“我们家从来没有摩托车,你们愿怎处理就怎 处理”。25分钟之后(19点15分),蓬莱市公安局经保大队杜志深又亲自跑到蓬莱市保险公司,劝正在加班 的我妻子说:“东关派出所叫你去领摩托车你就去领,领回来还能卖钱”。作为一个公安人员,不顾下班休息时间 去劝一个不熟悉的人“将摩托车领回来卖钱”;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企图下套还是栽赃??该事情就发生 在中纪委贺国强书记2007年11月15日在山东调研的前夕。2008年3月7日13点左右,当我走到最高 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时,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抢我的材料并殴打我。当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时,这伙人见法警 出面后便拿着抢劫的材料跑掉。2008年3月11日8点40分左右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内举报控告 时,又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带铐押回蓬莱拘禁在铁窗门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12天。拘禁期间公安先栽赃说我在 国家信访局砸玻璃要劳教两年。我说砸玻璃要有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象作证,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改口说我在 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拍桌子;我说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大厅根本没有桌子。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拿出我3月 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被抢劫的文件袋,从袋里拿出两份黑龙江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说我伪造文件。 我说我的文件袋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是你们抢劫后故意栽赃塞进袋里去的,是谁在最高法抢劫了我的信访材料殴 打我??公安对我的质问避而不答,贪官却威胁我说:“如再控告举报随意找个名称就可劳教你两年 ”。
2007年7月6日我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 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 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 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只好将唯一的原件交给公安局,并要 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复印件上签上“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也被烟台市公安局拒绝。无奈,我只好回 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由于公安故意刁难不受理复查 申请,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上访;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 多月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及时间,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 2008年7月22日我通过省信访网递交了《对蓬莱市信访局答复意见不服,请求烟台市信访局复查》的申请。 之后,我又分别向烟台市信访局递交书面复查申请材料三次,累计行程几百里均被烟台市信访局拒绝。以上事实说 明在烟台市始终有贪官在幕后操纵信访。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2008年8月14日我在北京办完孩子上学的事后,于下午三点四十分走到三联书店北,108路公交车美术馆 北站旁边的网吧上网。正当我通过互联网遵规依法的向省信访网递交举报申诉材料时,蓬莱市公安局8条大汉穿着 便衣突然闯进网吧,他们不出示证件直接捂住我的嘴不让报警,捂住眼睛不让见人,用暴力将我绑架到车上;并连 夜行使8个多小时将我关进一个不足10平米铁门窗的小屋里。他们不准我与家人通话、不准与家人见面、不准理 发,每日由8条大汉日夜轮流看押(附看押人员亲笔签到表为证)。在这个不足10平米的小屋里,不是监狱胜是 监狱。为了抗议非法关押举报人,我“狱”中进行了绝食。然而贪官正希望我饿死不用继续派黑社会追杀,根本不 管我的死活。绝望中使我认识到贪官的心比毒蟹还狠,我的希望只有逃走。这次又被非法拘禁16天 。
权利再次被贪官滥用、法律再次被贪官践踏、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 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我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 。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栽赃陷害我不成后,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 我识破后,又雇用一些人跟踪我登记。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上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 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不正当的人化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帮我报道为名引我到外国大使馆或敌对人员处, 企图栽赃我反党反社会主义。我在这里向党向全国人民声明,无论贪官使用何种手段栽赃陷害我,都改变不了我终 生忠于党热爱党的信念。我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资格向党宣誓:不管我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愿为党 的事业,为反腐败斗争洒热血抛头颅。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 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 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已的工作者 。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 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 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 ,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 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作。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 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 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动态分析本案公安侦察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 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 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GHD Deluxe Midnight Collection,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 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 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无辜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 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 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 》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 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敏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敏有犯罪事实。此 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敏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 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敏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10月 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 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 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敏的目的,cheap ghd。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 105条、规定的,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贪官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吴强敏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 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敏发布 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 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假材料对一个无辜的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 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此举动可以看 出,公安伪造假材料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等人杀人灭口或者 是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敏。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 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人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 将吴强敏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二十四小时之内不但不释放吴 强敏后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吴强敏狱中几次险 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非汉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敏提供环 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贪官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 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看出:孙维家 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 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 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 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 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 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 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公安、 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对上述行为依法立案。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现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珙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刘树琪等人明知吴强 敏没有犯罪,却故意伪造假材料对吴强敏采取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击迫害举 报人,已构成渎职侵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等罪。我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 、第381条和《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54条、第406条等法律规 定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依法立案:
1、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当事人吴强敏10年。在这10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 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未 ,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举报了8年多共发 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以上,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蓬莱从来没有 给我半个字的回音,反而愈举报迫害的愈残酷。孙维家为了开脱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 的我(吴强敏)”。所以说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罪。另外,刘树琪引进的 环球木业项目涉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应一并立案。
2、公安人员明知吴强敏没有犯罪,却伪造假材料上报公安部通缉拘留吴强敏,已构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关押和 搜查吴强敏住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长为了掩盖公安人员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2000 年12月4日督办信不理,9年不给吴强敏半个字的回音并处处刁难当事人,导致吴强敏10年不能上班不能回家 ,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10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规定,已构成渎职罪。
二、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 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 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 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 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 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 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采取通缉拘留和暗杀的手段迫害举报人,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 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我上访10年要求将处分决定 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始终不给答复。究竟幕后隐藏何种阴谋?!为何不敢让见面??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 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 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各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 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 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再再次请求组织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我本人见面并给一 个答复意见。请求对开除吴强敏党职和工职的市委书记刘权琪按渎职侵权等罪依法立案。
四、请求省公安厅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 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 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 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 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 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姓名、相貌、特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 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 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 吴强敏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敏都不具备 ;吴强敏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敏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 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犯罪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 吴强敏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 材料,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敏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 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之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举报人的 徇私枉法行为。《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等人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 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 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每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敏被西安铁警抓获, 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 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列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见2007 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 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 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采取搜查、通缉、据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的每个环节,都是违法的具 体行政行为。我请求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 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7年9月12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 曲植凡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五、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 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 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一年多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 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仅是违法行为, 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 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 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 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 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 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 民审冤。救命!!救命!!
举报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申诉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控告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联系电话: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2009年 1 月 18 日
敬爱的首长你们好:我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 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 年。”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领导求助,望好心的网民帮助转发此贴传递给领导(贪官动用各种手段封杀此贴 );望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和督办。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大家搜索“吴强敏”三个字就会发现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此帖:网页打不开或干扰大家顶和转发此帖。贪官封杀 举报人帖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望大家讨论解答并声援,帮助举报人转发和顶一下帖。
举报人流浪北京街头 何时能安心回家? http://hi.baidu.com/bbbttt666/blog/item/1e975d1ea23b34cfa68669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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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作者:太阳港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3:56:18[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四级士官积分:922
请求公安部领导督办
请求省委和省公安厅确认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

尊敬的孟建柱部长、吴鹏飞厅长: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 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遂与公安人员勾结,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 住我半年;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例如当事人要求撤 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 )。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 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的人 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 ?!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 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我请求将撤销案件的理由纠正为:“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 案件”。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所采取的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施的每个环节从 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我请求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 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2007年9月12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 的人员依法立案。
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请领导审查审阅: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ghd hot pink,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 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 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 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 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 999年6月5日对吴强敏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 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 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 助孙维家迫害原告吴强敏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敏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始终不撤销案件,并篡改 立案时间和内容及对象于2007年12月4日再次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 (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所以不能撤销案件”。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 敏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敏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更证明公安的“刑事侦 查”行为不仅在实体法方面违法在程序法方面也违法;是完全切底的非刑事侦查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弄 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 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 居住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 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 政行为。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 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敏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 )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和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 基础和目地的行为,失去了对原告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 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 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非法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 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 强敏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反而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敏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便对吴强敏采取搜查、 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 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 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 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 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 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 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 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 诉性。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行为的本质,是个别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 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 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 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 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 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 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 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 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敏有犯罪事实 。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敏也可以原谅。但是, 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敏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 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 。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 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敏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 》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 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 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吴强敏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 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吴强敏。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孙维家又勾结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 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 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的下 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敏。被告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 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 日至5月5日 将吴强敏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吴强 敏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吴强敏狱中几次险些命 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敏提 供环境地点及时间,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蓬莱公安的一切侦查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司法行为, 是明显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诉人(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联系电话: 13583503386 05355618788
2009年 3月 日
您的帖子被太阳港于2009-03-02 13:57:36编辑过
3楼作者:金城凤皇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4:17:14[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三级士官积分:691
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绝不多说。因为说得越多,判得越重
个人签名:爱我中华 4楼作者:只想笑一笑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4:23:19[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四级士官积分:856
有了这一条,贪官无任贪了多少,只要不说出来,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多就是10年!
5楼作者:闲道人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4:55:32[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州同积分:3552
财产既然来源不明,那就应该罪加一等!!!
6楼作者:万里独行侠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6:03:02[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四级士官积分:1153
财产既然来源不明,盗窃罪论处。
7楼作者:一剑情缘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09-03-02 16:14:36[举报][回复][编辑][删除]更多作品级别:把总积分:2983
我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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