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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2011 08:09 AM

哪些单位跟个人能够作为股东组建有限义务公司?
 
  2006年06月01日
  齐鲁律师事务所 杨兰臣律师
  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别情形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国务院或处所人民政府受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 会。
  3、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存在法人资历的事业单位。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在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1996年8月以前称“民办事业单位”,在1996年8月的一份中央 文件中首次涌现“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首次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类社会组织统称的法律地位。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许 多学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定义和规定提出置疑,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名称,既不与国际接轨, 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也未能与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类型相衔接,不易被公家理解、接受,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发展带来极大的不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是一种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非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得 开展营利活动,为了自身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开展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必要的,否则,民办非企业单 位难以生存和发展。如果按照这一定性,除了通过募集资金向特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基金会之外,就没有非营利 性组织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与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大相径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 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应理解为其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禁止投资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体 现在它章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它区别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产分红的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 中分红,算帐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判断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主要有两个标准,一 是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二是组织活动取得的盈利以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在出资人中分红 、分配,还是禁止分红、分配。换言之,判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是看其设立的目的和对盈利、 剩余财产的处置,而不是活动的过程和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除出资主体有区别外,主要体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前者对取得的赢利不进行分红,终止时也不得分配盈余 财产,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除支付开支、用于社会服务活动外,不得分配。而企业的股东是可以分配利润、企业 终止时可以分配剩余财产的。正因为如此,民办非企业组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的股东。社会团体法人 也是如此。
  6、社会团体法人。
  7、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9、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10、工会法人。
  11、机关法人(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但不得设立非法人 企业)。
  14、国家法律法规未加限制的自然人。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对天然人股东的年纪加以限度,因而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但其不能行使股东权力时由其法定代办人署理。
  【案例】
  王某16岁,其父母有一服装厂,为私营企业。一年前父母遇车祸身亡,对该厂的债权债务清理后,王某继承 了包括厂房、设备在内的数十万元的资产。因其系在校学生,企业不再生产经营。陈某、雷某均系加工生产服装的 个体工商户,看中王某闲置的厂房、设备。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开办一家服装有限公司,其中陈某、雷某各出资 25万元,王某以厂房、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具体日常生产经营由陈某和雷某负责,王某继承进行学业, 仅介入经营分配。但公司登记机关在对他们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审查时,认为王某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 限制,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登记,a&f coat
  以上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类似情况的广泛观点和做法,实在质是否定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资格。但 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我国公司法等对股东资格未作限制。根据法不制止皆自在的准则,应当容许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 东。
    二、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剥夺或限制了公民的普通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即不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资格和范围都是平等的。
    三、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不符合设立代理制度的目的。
    即便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欠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入经济活动范畴,只是进入的方式与 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所区别,即可借助代理制度,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行。所以,王某可通过合法 代理的方式行使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权利,即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其行使有关权利。
  四、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将其合法取得的财产闲置和资源糟蹋,对其利益掩护不利,也不利于吸纳 社会游资,扩展公司规模。
  五、限制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将使其因受赠、继承等起因取得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
    以受赠、继承方式接纳未成年人加入公司,这要看该行为是否给未成年人带来利益和其加入后所承担的义 务是否超过其受赠或继承的范围,只要未成年人因该行为得到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承担过重的义务,就应当允许其加 入公司成为股东而享有股东权益。这既符合民法的有关规定,也并不背离公司法的目的和功能。
    【法律依据指引】
  ①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1998-1-7)
  第十七条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动人时,应该依照国度的有关划定履 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乡村中由群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 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 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 ……
  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局1999-6-29)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 全部合伙人批准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股东资格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 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条例发布前已办理登记的 ,应随着条例的执行予以纠正。…… ……
  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8-11-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1-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10-25)
  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干部组织。
  …… ……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树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 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讯工作中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 3-6-25)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波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 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 会投资创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说明的规定,应当分辨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4.12)
  第九条 公民从诞生时起到逝世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任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同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涯起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006年06月01日
  齐鲁律师事务所 杨兰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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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3、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当初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1996年8月以前称“民办事业单位”,在1996年8月的一份中央 文件中首次呈现“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首次明白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类社会组织统称的法律位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气力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良 多学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定义和规定提出置疑,以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名称,既不与国际接轨, 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也未能与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类型相连接,不易被大众理解、接收,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发展带来极大的不便。“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质上是一种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即是不得 开展营利活动,为了自身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须要,开展必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必要的,否则,民办非企业单 位难以生存和发展。假如按照这一定性,除了通过召募资金向特定弱势群体供给支援的基金会之外,就没有非营利 性组织了。这显然是不吻合客观实际的,也是与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天壤之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 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应懂得为其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禁止投资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体 现在它章程规定的目的和主旨上,也体现在它区别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产分红的体系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 中分红,清理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断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长短营利性的,重要有两个尺度,一 是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二是组织活动取得的盈利以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在出资人中分成 、分配,仍是禁止分红、调配。换言之,断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是看其设立的目的和对盈利、 残余财产的处理,而不是活动的进程和方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除出资主体有差别外,主要体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前者对取得的赢利不进行分红,终止时也不得分配盈余 财产,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除支付开销、用于社会服务活动外,不得分配。而企业的股东是可以分配利润、企业 终止时可以分配剩余财产的。正由于如斯,民办非企业组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的股东。社会团体法人 也是如此。
  6、社会团体法人。
  7、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sunglassesmen
  9、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10、工会法人。
  11、机关法人(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经同级政府同意)。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但不得设立非法人 企业)。
  14、国家法律法规未加限制的自然人。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做作人股东的春秋加以制约,因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其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
  王某16岁,其父母有一服装厂,为私营企业。一年前父母遇车祸身亡,对该厂的债务债权清算后,王某继续 了包括厂房、装备在内的数十万元的资产。因其系在校学生,企业不再出产经营。陈某、雷某均系加工生产服装的 个体工商户,看中王某闲置的厂房、设备。经协商,决议共同出资开办一家服装有限公司,其中陈某、雷某各出资 25万元,王某以厂房、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详细日常生产经营由陈某和雷某负责,王某持续进行学业, 仅参加经营分配。但公司登记机关在对他们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审查时,认为王某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 限制,以不相符法律规定为由,不予登记。
  以上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类似情况的普遍观点和做法,其实质是否认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资格。但 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我国公司法等对股东资格未作限制。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答应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 东。
    二、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剥夺或限制了公民的个别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即不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天然人,princess perfume,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规模都是平等的。
    三、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不契合设立代理轨制的目标。
    即使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欠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只是进入的方式与 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所区别,即可借助代理制度,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施。所以,王某可通过合法 代理的方式行使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权利,即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其行使有关权利。
  四、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将其正当获得的财产闲置和资源挥霍,对其好处维护不利,也不利于吸纳 社会游资,扩大公司范围。
  五、限制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将使其因受赠、继承等原因取得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
    以受赠、继承方式接收未成年人参加公司,这要看该行为是否给未成年人带来利益和其加入后所承担的义 务是否超过其受赠或继承的范畴,只有未成年人因该行为得到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承担过重的义务,就应当许可其加 入公司成为股东而享有股东权利。这既符合民法的有关规定,也并不背离公司法的目的和功效。
    【法律根据指引】
  ①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1998-1-7)
  第十七条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tods mens,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相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 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 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合乎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关详细规定,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 ……
  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看法》(国家工商局1999-6-29)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 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股东资格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创办企业 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心、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条例宣布前已办理登记的 ,应跟着条例的执行予以改正。…… ……
  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8-11-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导、科技、文明、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1-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跟其余社会力气以及公民个人应用非国有资 产举行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⑤《社会集团登记治理条例》 (国务院1998-10-25)
  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强迫组成,为实现会员独特志愿,按照其章程发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改)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被迫联合的工人阶层的大众组织。
  …… ……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 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 3-6-25)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 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 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离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通则》(全国国民代表大会1986.4.12)
  第九条 公民从出身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国民是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破进行民事运动,是完整民事行动才 能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成。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识别本人行为的精力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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